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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发细则

1.核发工资手册提供的材料: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集体合同;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表;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副本;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表。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通知书》。

3.企业分户、并户凭上述手续和原《工资手册》办理。

4.对于补办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批准。当年《工资手册》丢失需要补发的,应提供以下要件:(1)手册丢失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法人章;(2)银行出具在其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工资性现金的证明,加盖银行工资基金管理专用章;(3)养老保险缴费单(企业人员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会保险管理局公章;(4)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在补发的《工资手册》首页注明"补办"。

核发时间:《工资手册》核发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始至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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