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营政发[2015]26号)第十五条、《关于印发营口开发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开管办法[2013]32号)文件精神,经各用人单位申请开发,由本人申请,各社区(村)、镇(办)推荐、经初期审核决定以下同志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列入我区2018年12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公示5天。
若有异议,请向区就业局反映。联系电话:0417-6223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