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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大众创业
营口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营口市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营人社【2020】5号)文件,汇总相关政策如下:

一、     补贴对象

创业带头人企业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区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时,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带动就业人数在30人以内(含30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5年内,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实际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     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     补贴期限:

经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企业,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

(2)《营口市创业企业申报表》 ;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5)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劳动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

(6)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7)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信息表

(8)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

(9)社会保险费缴费完税证明复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核实创业带头人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创业带头人资格,并将创业带头人企业和带动就业情况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据实审核创业带头人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资料,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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