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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营口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能力提升需求,强化对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类群体创业者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主要依托政府资源和社会力量,从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专长人员,各行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企业高管、优秀个体经营者,从事人力资源、财税、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的优秀领军人物,投融资、法律、咨询等领域的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中选聘,为全市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条 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

(二)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专长人员;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

(四)成功创业人士;

(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六)取得国家认定的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

第六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其中: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是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的业务负责人;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创业相关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企事业单位技能型人才具备技师以上技术等级;

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

创业咨询师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七条  根据资历、参与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等活动的成效,创业导师分为初级创业导师、中级创业导师和高级创业导师。

(一)初级创业导师。满足导师聘任条件,初次被聘任为营口市创业导师。原则上初次聘任的导师均为初级创业导师。

(二)中级创业导师。具有丰富的创业指导经验,被聘任为初级创业导师1年以上,参与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服务效果反馈平均不低于75分的创业导师。创业相关的全省知名专家、知名企业家(如新三板挂牌公司、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等)、市管专家可直接聘任为中级创业导师。

(三)高级创业导师。具有熟练的创业指导技巧和成功帮扶创业者的经验,被聘任为中级创业导师1年以上,且参与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活动不少于20次,服务效果反馈平均不低于85分的创业导师。创业相关的全国知名专家、知名企业家(如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管)、省管以上专家可直接聘任为高级创业导师。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推荐与聘任

第八条 推荐申报。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甄选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营口市创业导师推荐表》(附件1),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创业导师。

第九条 推荐创业导师要件:

(一)《营口市创业导师推荐表》;

(二)创业导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专业领域成果证明,扶持创业工作相关荣誉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条 审核公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创业导师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导师聘任。公示期满后,将无疑议的推荐人选认定为“营口市创业导师”,并颁发《营口市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到后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营口市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三)泄漏创业指导对象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十三条 接受社会监督。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创业导师的投诉。

第四章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五)保守所辅导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参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结成帮扶对子,并通过见面会、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创业知识宣讲。担任专题讲座宣讲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四)其他创业活动。参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共同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服务由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结对服务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到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登记,并填写《营口市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受理申请的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创业导师服务进行备案。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管理营口市创业导师库,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建立子库,根据《营口市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建立基本信息台账,更新创业导师管理档案,记录创业导师选聘、服务申请审批和考核结果反馈等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档案。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各级劳动就业管理局要及时记载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将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及《营口市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进行登记,形成创业指导日志,记载每个导师开展每次创业指导的情况,并负责收集创业者对指导效果的意见反馈,为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考评。每年12月底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业导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创业导师的职业道德、服务成效、服务对象评价、服务连续性情况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创业导师评优及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六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反馈情况进行评定。对在创业指导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授予“营口市优秀创业导师”称号,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创业导师授予“营口市资深创业导师”称号

第二十二条 创业导师参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创业项目咨询、项目评估、现场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按500~700元/半天(初级500元/半天,中级600元/半天,高级700元/半天)标准给予创业指导服务补助。

第二十三条  创业导师参加创业专题培训、创业论坛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应根据导师级别按1000~2000元/半天(初级1000元/半天,中级1500元/半天,高级2000元/半天)标准支付创业指导服务补助

第二十四条  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签订“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免费为孵化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并使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2000元/项目标准给予创业指导服务补助

第二十五条每年评选出“市级十佳创业导师”,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创业导师提供各类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及奖励可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资金拨付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417-616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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