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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失业保险
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新的消息

            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新的消息

 

    为扎实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工作,根据营人社【2020】23号文件,“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部分,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

2.领金期限。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3.领金标准。此文件下发之后,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统一定为300元/月。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剩余领取期限按300元/月执行。

4.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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